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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许可还是独占许可商标许可合同的三观分析

编者按: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即商标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支付费用。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内享有商标的使用权,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不再对商标享有权利。本文采用《标准合同课》“三观分析法”,主要对注册商标许可合同进行三观分析,包括以下内容:宏观-合同类型宏观-合同主体宏观-合同标的核实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理论上非注册商标也可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宏观-合同程序中观-合同形式微观-合同条款许可类型+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商品与服务商标许可使用费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宏观合同类型

独家许可还是独占许可商标许可合同的三观分析

1.特许经营模式下多数包含商标许可。

特许经营中常常采取“特许经营合同+商标许可合同”配套的方式。对于特许经营中的商标许可合同或条款可以参照本文内容审查,同时要注意与特许经营合同其他内容的衔接,例如应约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终止时,相应的商标许可合同亦一并解除终止。

2.商标使用权出资。

对于将商标使用权用于对有限公司的出资是否可行的问题,各地做法不统一,某些地区可行。如采取这种方式,则等于是“出资协议+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的配套使用。除了按照“出资协议”进行起草审查以外,也需要参考本文商标许可合同的内容,约定商标许可的类型、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等。

宏观合同主体

从被许可人的角度,主要是保证许可人具有对商标使用权的处分权利。

1.如果许可人是商标注册人,则可以查看其《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局网站查询是否属实。

2.如果许可人并非商标注册人,而是商标注册人允许其转许可,则应需要查看相应授权材料。包括:

(1)查看许可人与商标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授权书,看是否有转许可的约定。

(2)商标局网站查询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是否已就商标许可进行备案(如有备案)。

(3)可以直接与商标注册人沟通,由商标注册人出具书面文件表明对本次许可无异议。

3.对于共有商标,部分共有人仍有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

具体而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共有商标的部分共有人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时,合同仍有效,被许可人取得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1]

如果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方式使用,则应属于无权处分;何况此时无法备案(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事实上无法成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

即使是普通许可方式,也需要考虑到:这种许可无法备案(备案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有可能会主张权利、发生争议。

4.对于许可人而言,可能要考虑这种情况:被许可人会被收购、并购,控制权发生转移。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此时商标许可并不受影响;但有可能会使得许可人所不愿意许可的主体(例如竞争对手)实际上获得了商标使用权。为此,有的许可合同中,会特别增加“控制权转移有权终止许可”的约定。

宏观合同标的

一、核实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

主要是确保许可的注册商标没有权利瑕疵,被许可人能够正常的使用注册商标。这包括:

1.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是否处于撤销申请、无效宣告等不稳定状态等。

2.是否被质押?

如果商标已被质押,则需要质权人同意才能转让。《民法典》第444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此时,处理措施包括:

(1)暂停转让,待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或解除质押之后再许可。

(2)双方仍签订许可合同,同时将质权人的同意作为后续履行的先决条件。

(3)双方与质权人共同签订合同,就注册商标许可事宜及质权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例如将许可费用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3.是否有在先许可?

如果已经有备案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备案的许可类型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则在先的许可合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许可人不能再就该商标许可其他人使用。如果仍然许可,无论被许可人是否确实知情,经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都可以要求后面这个被许可人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4.核实商标局网站上披露的许可商标的外观(或《商标注册证》上披露的外观)与被许可人期望使用的商标的外观是否一致。

5.核实拟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在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之内。

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指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种类。注册商标可以核定使用在多个商品/服务上,理论上许可人有权根据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进行许可。

例如,英特尔公司在第9类“电子产品”上注册了注册号为1030109的商标名称为“英特尔”的注册商标,在100多个商品上核定使用(见下表)。那么,英特尔公司有权将其1030109号“英特尔”商标,在“微处理机”商品上,许可给A公司使用,在“计算机电缆”商品上许可给B公司使用,在“集成电路”商品上许可给C公司使用。

中央处理器(CPU)0901

微处理机

0913

集成电路

0901

计算机软件和硬件

0901

计算机

0901

计算机外围设备

0901

计算机键盘

0901

计算机存储器

0901

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打印机

0901

数据处理设备

0912

计算机电缆

0901

磁带机

....(部分)

....(部分)

综上所述,在许可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许可人既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核定使用的全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许可商标,也可以仅授权被许可人在某一个或几个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许可商标。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核实其期望使用许可商标的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在许可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

例如,第1030109号“英特尔”注册商标未核准在“090634,电子字典”上,如A公司期望在其生产的电子字典上使用“英特尔”商标,则下面这几种作法分别有不同的后果:(1)未经英特尔公司同意,直接在电子字典上使用:在此情况下,英特尔公司虽未将其1030109号注册商标核定在电子字典上,但是A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2款所规定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因此属于侵犯英特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2)取得英特尔公司的同意,在电子字典上使用:此时,A公司虽然可以在其生产的电子字典上使用“英特尔”商标,但是因“英特尔”商标未核准在“090634,电子字典”上,A公司不得使用注册商标标记(仅注册商标可以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否则根据《商标法》第52条,地方工商行政部门有权利对此进行制止、通报、罚款。(3)通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得英特尔公司对0901群组与“电子字典”相似的商品的授权许可,同时在许可合同中约定,由英特尔公司新申请“英特尔”商标,核定在“090634,电子字典”上,并将新申请商标一并许可给A公司使用。

二、理论上非注册商标也可以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商标法》未禁止非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但因为这种商标的价值不高,且可能因为第三人注册影响使用等,在实务中比较少见。

如果确需将非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应考虑尽快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在合同中应说明该商标实际情况,并明确约定哪一方有权申请注册商标。

宏观合同程序

《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种备案的效果类似于登记,因为能够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被许可人在备案前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使用注册商标。

对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这种备案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避免许可人又再次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许可人有义务办理备案手续,可以将备案手续作为支付后期费用的先决条件。

对于普通许可来说,进行备案也很有意义。否则,如果许可人又与第三方签订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者许可人转让商标,都会影响到被许可人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具体内容还可参考《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合同》课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转让不破许可”与合同起草审查相关资料。

相关课程:专利权转让合同

中观合同形式

1.商标许可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法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备案时需要提交许可合同),而且无书面形式会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保障。

2.因为备案手续的存在,实务中会存在类似“阴阳合同”的作法。

即双方提交给商标局备案的是一份简要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版”),而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比较详细的商标许可合同(“详细版”)。这种作法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不能算是违法。

一般来说,这个“备案版”与“详细版”不应该有冲突,“备案版”只是简单一些。此时可以在“详细版”的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与双方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用于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但即使如此也必须审核,保证许可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期限、许可类型等关键条款,备案版必须与“详细版”保持一致。

微观合同条款

一、“许可类型+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商品与服务”相关条款

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最重要的问题是要确定许可的使用权范围。如果是商标权转让,则只能是“完全”转让,不考虑共有的话,一件商标不存在部分转让(只能多件一起转让);而许可却可以通过许可类型、许可期限、许可地域等,将一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以多种方式灵活拆分。这个拆分大体是通过“许可类型+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商品与服务”这四者的组合来实现的。换言之,这四者的组合决定了注册权商标许可合同的标的,决定了被许可人拿钱买到的是什么。

1.许可类型。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如果仅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商标,许可人不得自行使用且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则应选择的许可类型为独占使用许可;如果被许可人及有权使用许可商标,许可人仅有权自行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方使用,则应选择的许可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除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商标外,许可人有权自行使用,亦有权许可其他方使用,则应选择的许可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

建议避免使用前述类型之外的其他称谓,例如“独家许可”等;除明确许可类型外,建议同时以使用场景对前述许可类型作具体解释。独家许可并非《商标法》规定的概念,虽然一般情况可能被理解为是指“独占使用许可”,但可能导致争议。

法律法规未明确在未约定许可类型时的处理方式。但考虑到《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了许可备案制度,备案时必然要明确许可类型。如果未备案也未明确许可类型,那么因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则其事实上只能是普通许可。

注意不同许可类型下被许可人的诉权不同。根据《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第4条、《商标法》第60条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许可期限。

(1)许可期限一般约定。

如无特殊考虑,建议许可期限自合同生效后即开始。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许可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商标专用权期限)的不予备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超过有效期的许可合同无效。如许可合同签署日临近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则建议约定由许可人申请续展后再就许可合同进行备案。

如双方期望许可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例如某商标有效期的“剩余”时间为5年,但双方计划许可期限为10年,此时,可通签署补充协议或者约定优先续约权等方式实现。

(2)许可期限到期时的特殊安排。

(3)自动顺延安排。

对于按照使用期限计费(例如每年100万元)或按使用数量计费的许可方式,双方有可能约定自动顺延,但一般会同时约定,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书面告知终止。

3.许可地域范围。

许可地域范围不能超过其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侵犯其他方的权利,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如A公司仅在中国大陆享有X商标专用权,若A公司许可B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使用X商标,则B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X商标,将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但如果B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使用X商标,既不能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

在注册的国家或地区范围之内,可以进一步限定许可区域,但被许可人需要确保该区域能满足己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超出许可区域使用,则被许可人既是违约,也构成侵权。

4.许可商品与服务。

如前所述,许可人既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核定使用的全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许可商标,也可以仅授权被许可人在某一(几)个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许可商标。因此表现在条款上也就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该商标核定的全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一般可表述为: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商品核定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内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注册商标。

第二种模式:限定部分商品或服务。

一般可表述为:被许可人的使用许可授权仅限于下列产品和服务,产品和服务如需要变更应经许可人同意并另行签署协议:___________。

第二种模式下,被许可人应确保符合己方的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商标许可使用费条款

一般而言,许可使用费的付款模式可以分为固定费用模式和浮动费用模式。

固定费用模式下,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是分期付款。许可备案程序完成常常作为一个付款节点。

浮动费用模式是指:以与生产销售相关的比例作为许可费用的计算依据,主要可参考一定期限内的销售额或一定期限内使用商标的数量,并可依需要加入最低固定费用等多种许可费用组合。

此两种付款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但后者在合同条款上更复杂一些,需要考虑明确被许可人定期提交生产销售数据的义务,即定期报告义务,以及许可人查询相关数据的权利,包括会计账册、库存单等。许可人还可以考虑增加被许可人数据造假的严重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条款

除了一般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外,对于许可人来说,比较重要的是就“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约定一个比较清晰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固定违约金+按使用数量计算违约金”的组合,并约定以较高者为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最后我们来归纳一下本文的要点:

1.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授权要点在于许可类型、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范围、许可商品与服务、是否可转许可及分许可等方面。

2.许可使用费的付款模式分为固定费用模式和浮动费用模式。二者无优劣之分,浮动费用模式在合同条款上更复杂一些。

[1]张绍恒、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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